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公私場所限制或禁止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品、包裝或容器。
前項物品、包裝或容器之材質、規格、限制或禁止使用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