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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清除、處理機構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許可證及核備文件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組織、負責人姓名
、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填具變更
申請書,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二、除前款規定外,其他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經許可或核備事項
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本辦法申請各相關許可之規定辦理。
三、因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辦理變更,致主管機關發生更動時,仍應向原主
管機關申請,由原主管機關函請變更後主管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