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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動車輛車型噪音審驗合格證明核發廢止及噪音抽驗檢驗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取得合格證明之車型組,每年實施新車抽驗一次以上。
前項新車抽驗之選定、測定方法、測定結果之判定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依附錄四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