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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前項不實造假情事,屬電動二輪車國內製造廠所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二輪車之補助資格;屬國內製造廠所屬經銷商所為者,經要求改善仍不改善或累計達三次以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廠牌電動二輪車之補助資格;屬經銷商所為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受理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