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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環境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所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所長、副所長不在所時所務之代理事項。
七、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所長、副所長注意之事項。
九、關於所長、副所長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