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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廢止其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可:
一、有第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其他不符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