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受領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已不實領取之補助,應追繳之: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
二、執業場所設置情形與申請內容不符,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三、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或物品,移作他用,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四、虛報、浮報或不實申領補助者。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受領補助者有前項各款規定之情形,主管機關自處分書送達日起停止補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