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管機關應協調教育主管機關加強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理療按摩工作之養
成教育或推廣教育,並得以開設理療按摩學分班次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