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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驗證機構實施前條型式驗證之審驗,必要時,得要求生產廠場提供試驗用樣品,並就特定項目執行複測、抽樣、監督試驗或赴生產廠場實地就品管及製程查核。
驗證機構執行前項監督試驗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