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雇主對坑內作業場所,每週應確認其通風量一次以上,並採必要之措施。其採用自然通風之坑內作業場所,於季節更換之際應每日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