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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年金保險契約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變更或終止。任意變更或終止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賠償。
事業單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辦理投保或變更時,未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者,保險人不得受理;保險人未依規定辦理,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