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工廠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使女工於午後十時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
應事先檢具左列資料申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一、實施晝夜三班制者各班工作時間起訖表。
二、安全衛生設施檢查書。
三、女工宿舍容納人數表或交通車接送女工計畫。
四、工會同意書或尚未組織工會者之女工同意書。
前項第二款於安全衛生設施之檢查應由勞工檢查機構為之。
工廠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所僱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後,
主管機關如查知有與本法第十三條相違情事,應即撤銷其准許。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