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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促進農業企業機構研發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管機關應依補助契約分期撥付補助款予受補助者。
第一期補助款經受補助者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得於簽約後即行撥付之;自
第二期起之補助款,應由受補助者檢具前期工作及經費進度報告,向主管
機關申請撥款,主管機關得於申請函件送達後審核撥付。
受補助者應將補助款設立專戶存儲,並單獨設帳管理。
補助款專戶所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結束後之結餘款,應全數交由主管機關
繳交國庫。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查詢、查核或派員實地查訪受補助者執行計畫之狀況
、相關單據及帳冊,受補助者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