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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園區事業管理制度健全,保稅貨品控管良好,於盤存當日作業前即能編妥盤存清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辦理生產線不停工盤存:
一、以研究發展為主要業務。
二、保稅貨品僅有機器、設備。
三、不停工盤存時能由電腦即時提供生產線上保稅貨品之統計表報。
經海關核准辦理不停工盤存之園區事業,其生產線上之保稅貨品得免編製貨品盤存卡,應提供有關生產線上保稅貨品相關表報,供稽核關員即時查核。
海關稽核關員盤存時,發現以不停工方式無法查核或有重大弊端時,得令其停工接受盤存或另訂日期停工重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