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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造林貸款之對象為實際從事造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人或農育權人。
二、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
(一)無分管協議書者,以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之一為借款人,其餘為連帶債務人。
(二)持有分管協議書者,各土地共有人、承租人或農育權人得為個別借款人。
三、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四、農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用途及林木生長期覈實貸放,其貸款期限如下:
一、造林地新植,資本支出最長二十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二、造林地撫育,資本支出最長十九年,週轉金最長五年。
三、造林地管理,資本支出最長十四年,週轉金最長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