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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其理事、監事及總幹事,應依農業金庫訂定之融通作業規範,提供擔保及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