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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機構應終止其所有產品之驗證:
一、廠(場)自第一次經追蹤查驗不符規定起一年內累計不合格次數達三次。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驗證機構之追蹤查驗。
三、製造、委託加工、包裝標示、成分純度或產品廣告有虛偽之情事。
四、違法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
五、因故意或過失致其產品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傷害,經驗證機構查證屬實。
六、其他違規而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