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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乳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生乳生產場所使用之器具與容器,應以能抗酸、鹼,易於清洗,並可承受
加熱滅菌處理者為準,其與乳品直接接觸者,不得使用以純鉛、銅、鐵、
錫,含鉛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合金,含鉛百分之五以上之鍚合金或含琺瑯 (
經試驗溶出砷或鉛者) 等有害物質之金屬製成之製品。
乳品工廠所使用器具及容器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有關器具及容器使用規
定。
前二項器具及容器,應保持清潔,並於使用後立即清洗及消毒。凡可拆卸
者,須同時拆卸清洗及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