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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繁養殖場發生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逃逸、遭竊、物種雜交、大量感染疾病或天然災害等意外事件時,經營者應依許可經營計畫書所定緊急應變措施處理並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於三日內將處理情形通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