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登記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依森林法第四條規定視為森林所有人所經營之森林,比照私有林辦理竹、木登記。
承租國有林、公有林之林地者,應向出租機關辦理竹、木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