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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投標林產物得標後或於契約存續期間,其證照之登記內容有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敘明變更事項及原因,報管理經營機關備查。如無力繼續經營或因其他事故必須轉讓他人者,應申請管理經營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