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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農業產銷班評鑑方式如下:
一、初評:由輔導單位主辦。農業產銷班應於辦理評鑑當年四月二十日前,填具前條第四項所定評鑑表,送請輔導單位初評後,轉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複評。
二、複評: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辦,邀請相關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有關機關(構)或團體等組成評鑑小組共同審查,並以實地審查為原則。
(二)評鑑成績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評鑑當年六月三十日前核定。
列冊登記滿六個月以上而未參加評鑑之農業產銷班,其評鑑成績視同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