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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農業產銷班經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登記後,得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研
提計畫,報由所隸屬農、漁會或農業合作社或相關產業團體彙整函請各相
關主管機關予以補助並輔導,其項目如下:
一、改善經營管理:提供農業經營與農業產銷資訊,協助經營診斷,提供
經營管理顧問服務,建立策略聯盟及辦理人力教育、訓練、研習、觀
摩等。
二、提升產銷技術:提供農業生產及行銷技術指導,輔導自動化及電子化
等。
三、加強共同運銷或直銷:提供市場資訊,改善基礎公共設施,協助產品
檢驗或檢疫,辦理促銷活動等。
四、輔導休閒農業:提供休閒農場、觀光農園、教育農園、市民農園及民
宿等之營運管理技術與指導。
五、強化財務結構:協助投資分析,輔導記帳與財務分析,及協助專案貸
款等。
前項輔導措施,必要時得洽請農業試驗改良場所或農學、海洋院校相關專
家學者提供技術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