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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糧商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糧商如有掯不出售或抬高價格情事,得由糧食管理機關限令其將存糧按原
議定價格出售,無原議定價格時,由糧食管理機關會同縣 (市) 政府及糧
食業同業公會共同議定之。
前項價格之議定,於直轄市時,由該市政府會同糧食業同業公會共同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