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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於陳列販售時,應於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明顯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追溯碼。
三、資訊公開方式。
四、其他法規所定標示事項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
經驗證通過之產銷履歷農產品應使用標章及載明驗證機構名稱,並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