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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遠洋漁業開發中心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漁業訓練科:
(一)漁船船員教育、年度訓練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委辦訓練業務規劃、管理及督導。
(三)委辦機構種子師資培訓。
(四)訓練教材編審、講師審核及課程規劃。
(五)教學實習與電化教育資料之蒐集、設計及製作。
(六)中長期加強推動職業訓練工作之擬訂及委辦事項。
(七)訓練業務之研究及改進。
(八)督導委辦機構學員招訓、生活及就業輔導。
(九)其他有關訓練推廣事項。
二、船務科:
(一)漁船船員訓練教學區房舍管理及修繕。
(二)公務船舶船員管理規定之訂定及修正。
(三)公務船舶汰舊換新建造之規劃、設計及籌建等事項。
(四)公務船舶保養、歲修、海損與航修之規劃及招標。
(五)漁業巡護船航程之規劃、協調及執行督導。
(六)公務船舶船員人事管理及督導。
(七)海訓任務之規劃、協調及執行督導。
(八)公務船舶整補之規劃及招標。
(九)其他有關公務船舶船務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