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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及其相關產品回收銷毀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責任廠商之銷毀行動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