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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審酌醫療器材回收作業之後續處理方法及日期,對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予以查核,並將查核結果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