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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輸入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暫停受理該產品同製造廠、同產地或同輸出國產品查驗申請:
一、前條書面資料經審核未通過者。
二、未於前條之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或於限期內再次申請,經查驗仍不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