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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調解會辦理醫療爭議之調解,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情形分組為之。
前項分組,應同時兼有醫事專業領域及法學專業背景之調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