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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繼續教育課程辦理機構或團體未依第十一條規定程序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審查認定之機關(構)或專業團體應不予認定;其所發時數證明,亦不得作為依第七條第二項展延指定有效期間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