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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會計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局年度概 (預) 算追加 (減) 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之彙整編報
事項。
二、關於本局分配預算、修改分配預算之審編事項。
三、關於本局動支第一、第二預備金之事項。
四、關於會計制度之設計與擬議事項。
五、關於預算科目流用之審核事項。
六、關於收支憑證審核及付款 (或轉帳) 憑單簽證事項。
七、關於記帳憑證 (收支傳票、轉帳傳票及付款憑單) 之編製事項。
八、關於會計報表之編報與公告事項。
九、關於決算之編報與公告事項。
十、關於本局經貿申請保留事項。
十一、關於本局會計帳表憑證整理、保管及送審事項。
十二、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查核事項。
十三、關於健全財務秩序與強化內部控制事項。
十四、關於本局採購案件監辦事項。
十五、關於公務統計報表程式擬訂及編製事項。
十六、關於統計資料之登記及檔案保管事項。
十七、關於本室人員之任免、動態、送審、考績、請任等之陳報及轉知事
項。
十八、關於本室檔案整理與保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