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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機構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機構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核准變更登記。
機構依前二項規定報請備查或核准時,應檢同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為之。
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開業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