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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副所長承所長之命,處理本所事務,其職掌如左:
一、襄理所長辦理檢疫業務興革與技術之改進研究。
二、襄理所長辦理檢疫業務執行之監督與考核。
三、有關防疫計劃方案及文稿之審核。
四、出席或主持與檢疫有關之會議或協調事宜。
五、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