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捷運公司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應於辦理招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變更設計、驗收等事項一定期限前,檢具相關文件送達審計機關。
前項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在稽察一定金額以上,其有技術性或系統一貫性不能公告招標者,得由捷運公司董事會決定,以比價或議價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