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起造人於開挖前,應安裝監測捷運設施安全之儀器並讀取初始值作成監測初始值量測報告,於監測實施後二日內送交捷運主管機關備查。
起造人於每一階段開挖完成後七日內,應根據監測結果作成監測報告送交捷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