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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取得投資人資格者應於六個月內完成最低實收資本額五十億元以上之股份
有限公司之登記並繳交履約保證金,並與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簽約手續;未
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簽約手續者,喪失投資人資格,已繳付之簽約保證金,
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