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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觀光遊樂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個別作業之需要,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或完成受指派工作後,應將其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亦不得私自持有複製物而繼續使用該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