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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水上摩托車活動區域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視水域狀況定之;水上摩托車活動與其他水域活動共用同一水域時,其活動範圍應位於距陸岸起算離岸二百公尺至一公里之水域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得在上述範圍內縮小活動範圍。
前項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應設置活動區域之明顯標示;從陸域進出該活動區域之水道寬度應至少三十公尺,並應明顯標示之。
水上摩托車活動不得與潛水、游泳等非動力型水域遊憩活動共同使用相同活動時間及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