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評選基準或評選原則,由評選會就產業及其從業人員特性議定之。評選會議定評選基準或評選原則得參酌下列事項辦理:
一、經營管理或服務實績。
二、創新與策略管理。
三、旅遊消費者滿意度或輿情反映。
四、服務品質與安全維護。
五、人力資源之規劃、開發及運用。
六、環境保護實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