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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全國各報社在颱風警報發布後,每日應刊載最新颱風警報資料;各廣播電臺、電視臺接獲海上颱風警報時,應於新聞報導及氣象報告時間內播報,接獲陸上颱風警報時,應於其正常節目中隨時插播,迄陸上颱風警報解除時為止。
各海岸電臺接獲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時,並應按國際有關規定轉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