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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航空站經營人變更公司名稱、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資本額,應於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民航局備查。
航空站經營人變更航空站名稱時,應先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始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