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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貨物點交出倉,依左列程序辦理:
一、進口貨物
(一) 根據海關核准放行之提單受理出倉之申請。
(二) 憑提單核對出倉貨物正確無訛後,將貨物點交貨主。
(三) 將貨主簽認已提顉貨物之提單收存。
(四) 貨主遺失提單,應即通知運送人轉向航空貨運站掛失,未經掛失前
,貨物已被他人冒領者,航空貨運站不負責任。
二、出口貨物
(一) 根據海關准予出倉之艙單受理出倉申請。
(二) 辦妥出倉手續之貨物,因故未能裝運需回存倉庫時,應經海關之核
准。
三、轉口貨物
(一) 根據海關駐倉關員簽證准予出倉之艙單,受理出倉之申請。
(二) 憑艙單核對出倉貨物正確無訛後,將貨物點交通送人簽收出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