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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訓練機構之航空器,僅得從事經核准之飛行訓練活動與試飛、故障維護及運渡等飛行活動。
訓練機構之航空器從事飛行訓練活動時,不得裝載危險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