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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於核准籌辦期限內備妥航空器,申請民航局完成航務、機務審查及試航合格後,由民航局核發航線證書,始得營業。但經民航局審核無需試航者,得免試航。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包機飛航,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