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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公民營事業機構於契約期滿前,依約提出續約或申請優先議約時,經營機構至少應就下列項目進行評估審酌:
一、租金與管理費繳納狀況、投資經營標的維護管理及使用狀況等履約情形。
二、有無發生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及其後續處理情形。
三、有無發生違約情事及其改善情形。
四、相關經營實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