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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除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人員外,不得在自由港區內居住:
一、必要之管理人員、警衛人員及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執勤員工,應由各機
關或事業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十) ,報請管理機關審核同意。
二、須於區內居住之商務人士,應由自由港區內之事業填具人員臨時或短
期入出許可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五、附件二) ,並檢附相關業務及身
分證明文件,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十) ,報請管理機關審核同意
,同時取得人員臨時或短期入出許可證。
三、其他基於業務需要、安全維護等正當事由,須於區內居住者,由各機
關或事業填具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十) ,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始得在
區內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