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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災害處理中心由各商港管理機關分別設置,按其商港管轄區域辦理左列事
項:
一、商港區域內火災之撲滅。
二、船舶危險品發生事故之處理。
三、商港區域內及其附近水域海水污染之偵查,環境之測試。
四、海水污染之處理。
五、器材設備、保管、維護及災害處理之訓練。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商港管理機關辦理前項事務,除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外,必要時得迅速報
請海難救護委員會協調相關單位或其他民間海難救護業支援辦理,並得組
成專案小組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