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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引水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引水人向交通部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格式如附件一),應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考試院引水人特種考試及格證書正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引水人向交通部申請換發執業證書,應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二、考試院引水人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證明書。
四、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五、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
六、繳驗最近五年內曾擔任引水人一年以上職務證明文件。
七、繳銷原領執業證書。
引水人向交通部申請補發執業證書,應繳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並應於備註欄說明申請補發之理由)。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正面脫帽照片二張。
三、證書費新臺幣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