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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申請設置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設置目的及設置區域、場域範圍規劃合理。
二、對經核配之頻率不得發生妨害性干擾。
三、網路之架構及其設置符合設置目的。
四、使用符合有關機關國家安全考量之電信設備。
五、網路之維運管理及實體安全規劃完備。
六、網路之資通安全偵測及防護規劃合理。
七、連接雲端服務之應用情境符合設置目的及設置用途,且連接後該行動寬頻專用電信網路未構成公眾電信網路之一部分。
八、組合核心網路或接取網路符合第七條規定。
九、基地臺規劃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十、其他本辦法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法條